炎陵縣中醫院成立于1961年9月,占地面積為10175平方米,建筑面積9400平方米,其中服務用房5589平方米,生活用房3811平方米。[ 詳細 ]
尊重現行法律規定 交叉換腎應當慎行
時間:2012-11-22 16:46來源:求醫網
尊重現行法律規定 交叉換腎應當慎行
鄭雪倩
(一)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活體器官移植涉及倫理學的問題,活體器官捐獻對供體者有可能帶來傷害,是采用可能危及一個健康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對正常生理有干擾的手術去挽救另一個患有疾病的人,并且器官移植技術也是有難度和風險的。所以我國對活體器官移植十分慎重,對活體器官特需和接受者都有嚴格限定,目前主要在有血緣或親緣關系,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配偶等之間進行。這是為了防止尺度一旦放寬,可能會出現器官買賣等情況,造成活體器官供應失控,因此在現階段,主要還是限定在有血緣關系間的移植。另外,因幫扶等形成的親情關系,主要考慮到養父母、養子女的關系,雖然他們之間沒有血緣,但其實已經形成了一家人的特殊關系,《條例》規定了“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也可作為活體器官受者,這就使得這些存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的人們也可適用活體器官移植。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前,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執業醫師應當向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不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醫療機構不得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醫務人員不得摘取人體器官”。該規定強調活體器官移植須經倫理委員會審核并通過方能實行,這是因為倫理委員會要對捐獻人是否了解器官移植可能產生的風險后果的知情基礎上,自愿的真實意思表達,要對捐獻人是否受到利誘和脅迫,是否是理性地作出的決定,是否有違反倫理和法律的情況進行審核。由于尿毒癥患者何一文與何志剛之間交叉換腎手術方案,除了有與《條例》第十條相背的情況之外,還有捐獻人之一(何志剛的表哥)有猶豫的地方,也不符合同意的條件。
(二)
活體腎移植手術目前的社會需求量較大,據統計國內約有150萬名尿毒癥患者,等待換腎的患者約有30萬人,由于供體器官匱乏每年能夠進行腎移植的只有3000多例。
目前國際上倡導一種“腎源交換計劃”,即在不同家庭的親屬之間進行腎臟互換,這樣可以提高配型幾率。美國霍普金斯大學醫學院于2001年率先開始建立器官移植配對系統,目前已有22位病人順利接受了腎臟移植手術。
國際移植學會捐獻腎臟準則是這樣規定的:
1.只有在找不到合適的尸體特需,或有血緣關系的特需時,才可接受無血緣關系者的特需。
2.接受者(受植者)及相關醫師應確認特需系出于利他的動機。而且應有一社會公正人士出面證明特需的“知情同意”不是在壓力下簽字的。也應向特需保證,若切除后發生任何問題,均會給予援助。
3.不能為了個人的利益,而向沒有血緣關系者懇求,或利誘其捐出腎臟。
4.特需應已達到法定年齡。
5.活體無血緣關系之特需應與有血緣關系之特需一樣,都應符合倫理、醫學和心理方面的捐腎標準。
6.接受者本人或家屬,或支持特需的機構,不可付錢給特需,以免誤導器官是可以買賣的。不過**特需在手術與住院期間因無法工作所造成的損失,與其他有關特需的開支是可以的。
7.特需與接受者的診斷和手術,**在有經驗的醫院中施行,而且希望義務保護特需的權益的公正人士,也是同一醫院中的成員,但不是移植小組中的成員。
器官移植在國外經歷了很長的發展時期才逐漸達到今天的階段,我國器官移植技術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也是要有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當特需與接受者的素質都提高了,器官移植技術更加成熟和規范,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步增加,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到那時也有可能逐步擴大活體器官移植的供體人群,但目前條件還不成熟。我個人認為, 當前針對一些交換移植腎的個例的解決,如果倫理委員會經過認真審核,確實雙方經過充分的考慮,自愿交換,排除倫理的問題和可能產生的不利,確有移植的需要,雙方簽訂知情同意書,經倫理委員會同意,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衛生行政部門 批準作為特例進行,但這部分特例不宜過多,應當嚴格控制。
(三)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資格準入的批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執業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
2.有滿足人體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設備、設施;
3.有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
4.有完善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等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開展人體器官移植工作的資格后,即可進行尸體器官移植工作。根據《條例》規定,摘取尸體器官,應當在依法判定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后進行。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人的死亡判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
醫療機構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資格后,根據《條例》規定,可以進行在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活體器官移植。但捐獻人**年滿十八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同時可以隨時有權予以撤銷。并向活體器官捐獻人說明器官摘取手術的風險、術后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其預防措施等,并與活體器官捐獻人簽署知情同意書;確認除摘取器官產生的直接后果外不會損害活體器官捐獻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醫療機構進行器官移植前,須經倫理委員會批準。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不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醫療機構不得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醫務人員不得摘取人體器官。
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進行醫學檢查,對接受人因人體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四)
如果醫院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實行器官移植手術,依法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或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務人員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或者脅迫醫務人員摘取人體器官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
如果醫院未經倫理委員會批準自行進行器官移植將有可能受到上述行政處分或被撤銷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如果手術雖然經過倫理委員會批準,但卻不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如果手術失敗,出現一方移植腎未存活,或手術中出現其他的問題,患者方都將有可能提出醫院存在過錯要求醫院承擔民事責任,或捐獻人要求醫院賠償腎臟等的請求,在器官移植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醫院將有可能被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而醫療機構對于開展器官移植特別是活體交叉換腎手術應當慎重行事。






微信二維碼
安卓客戶端